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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誠木律師事務所

老年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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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維護老人的法律法規(保護老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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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7-28 10:15
 
詳細信息

1.保護老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除了散見于許多法律具體條文中,如憲法、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


2.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此外,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以及《勞動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中,也都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了相應的規定。


2、《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該條第4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4、《婚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5、《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權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3.關于老年人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編輯本段]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編輯本段]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


4.保護我國老年人的權益 權利法律法利有哪些

現行的法律基本都適合老年人


對老年人特有的法律目前有一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在刑法中對老年人有特別規定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于老年人的特別規定,在我的印象里好像只有刑法,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均不得通《憲法》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第49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憲法》的這些規定為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5.瞻養老人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返 回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返 回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等服務。


提。


6.關于贍養老人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7.關于贍養老人的法律法規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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