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加速,養老金入市規模低,商業養老保險發展不足,針對這些問題,清明君邀請了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大學保險法研究所副所長偶見老師為我們解答有關商業養老保險及我國未來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方面的問題。
中國于1999年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口數量和結構正發生重大變化。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8年年末,中國大陸總人口139538萬人,60周歲及以上人口24949萬人,占總人口的17.9%,比2017年的24090萬人增加了近900萬人。擺在我們面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是:這么多人,怎么養老?對此李克強總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大力發展養老,改革完善醫養結合政策,讓老年人擁有幸福的晚年,后來人就有可期的未來。
養老保險是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者“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所謂“完全”,是指勞動者不再參與生產性勞動;所謂“基本”,是指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老年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一定品質的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使老年人老有所養。
一、在發達國家,商業養老保險已成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
20世紀70年代許多國家即開始探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世界銀行、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從各自立場出發,提出建議和方案。1994年世界銀行最先提出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方案:第一支柱是公共養老金計劃,由政府通過立法予以強制實施,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一代人通過稅收給付退休一代人的養老金待遇,旨在給退休人員提供最低養老保障。第二支柱是職業養老金計劃,一般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 體現企業和個人養老責任,職業養老金一般采取積累制,有的國家是自愿實施,有的國家實施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第三支柱是自愿型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采取完全積累制,由個人自愿繳費,國家給予稅收優惠。其中,第二和第三支柱一般被視為商業養老保險模式。
世界銀行三支柱模式提出以后,實踐中出現將沒有就業經歷的貧困人群排除在外以及缺少照料看護、精神慰藉等非物質服務等問題。2005年,世界銀行提出了五支柱的改革思想,增加了零支柱和第四支柱。零支柱是非繳費型養老金計劃,由政府財政負擔為終身貧困者以及沒有資格領取正式養老金的退休工人提供最低水平保障。第四支柱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對于老年人的非正式支持。至此,責任主體多元化、籌資渠道多樣化、保障水平合理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形成。
發達國家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是對原來單一層次法定社會保障的一場深刻的結構性改革。一方面,它重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分擔機制,將政府、市場、社會及個人的責任在不同層次制度安排中作了適當調適,使之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市場主體與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不斷壯大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物質基礎,進而更好地滿足人民福利訴求增長的個性化需要,確保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可持續發展。以美國為例,2015年其養老金體系三個支柱積累的資產總量為25.4萬億美元,占當年GDP(17.4萬億美元)的比例高達152%。其中,第一支柱積累的養老金資產僅占資產總量的11%,而第二、三支柱商業養老金資產存量占資產總量的89%。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總毛替代率為67.8%,其中第一支柱的毛替代率為35.2%,作為商業養老金的第二、三支柱的毛替代率為33.6%,其對退休人員的收入貢獻幾乎等同于公共養老金。其他一些OECD國家也大致如此,作為商業養老金的第二、三支柱在提升養老金替代率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代表了當今世界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的正確取向。
二、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商業養老保險將發揮越來起重要的作用
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提出了三個支柱并舉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思路,要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愿參加”。黨的十八屆三中和五中全會提出“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因此,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也是三大支柱構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指包括稅優商業養老保險在內的所有商業養老保險)。其中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保基本”: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后來人有可期的未來”,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根據《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2015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8.58億,覆蓋率超過了85%。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發展嚴重滯后。2015年,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收入為2278.6元/月。其中,第一支柱提供的養老金收入為2200元/月,占比96.55%。而第二支柱提供的收入分別為13.6元/月和65元/月,僅占0.60%和2.85%。相應的,2015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總替代率為44.08%,其中第一支柱養老金的替代率為42.56%,而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別僅為0.26%和1.26%。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歷史形成的差異化政策復雜等因素,使得作為“存量”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難以獨立支撐養老保障體系的重擔。由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持續下行和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嚴重不足,絕大多數的企業職工需要依靠自身的積蓄來養老。因此,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金體系中的作用,發展第二、三支柱為代表的商業養老金,通過多種途徑為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口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減少老年貧困并平滑消費。
2017年6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明確到2020年發展目標:“基本建立運營安全穩健、產品形態多樣、服務領域較廣、專業能力較強、持續適度盈利、經營誠信規范的商業養老保險體系。”將商業養老保險定位于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養老保障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促進者,金融安全和經濟增長的穩定支持者。
與第一、二支柱相比,作為養老體系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其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商業養老保險強調養老保障中的個人責任,可減輕政府與企業的養老負擔,且不存在財政壓力與可持續發展問題。(2)參與機制具有開放性和普惠性。投保人可以自由決策,不依賴于企業,有利于擴大其覆蓋面。(3)可以充分體現激勵性。繳費機制遵循自愿原則,可以根據精算平衡原則定價和確定保險給付標準,具有多繳多得的經濟激勵機制,通過專業化運作,提升國民自我養老保障能力。(4)運行機制靈活、透明、高效。商業養老保險能提供多樣化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和服務,更好地適應目標人群多樣化的養老需求。商業保險的靈活性、多樣性的專業管理服務和產品服務,可以拓展和延伸社會保險的服務范圍及服務功能,使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養、應養盡養,提升老年生活水平和質量,更好地享受健康、快樂、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